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新论)

2019-12-06 10:21:47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吕德文
实行“长久不变”,顺应了农民愿望,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展现持久的制度活力

  实现乡村振兴,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好农民问题,既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不忽视普通农户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在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这一基本经营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较好地处理了集体、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极大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事实证明,这一制度具有广泛适应性和强大生命力。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保障农村长治久安。实行“长久不变”,顺应了农民愿望,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展现持久的制度活力。

  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乡村振兴的制度保障。实现乡村振兴,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好农民问题,既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不忽视普通农户。在可预期的时间内,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普通农户需要“以农为生”,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就是保障他们美好生活的权利。同时,随着大量农民进城,人地分离将是农业生产关系的基本面。《意见》明确,“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总体上,《意见》既尊重历史,又照顾了现实;既着眼于解决好当前矛盾,又为未来留有空间。

  《意见》体现了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意见》进一步明晰集体与农户、农户与农户、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在承包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要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通过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合理调节利益关系,消除土地纠纷隐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意见》明确“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依靠农民解决好自己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自然条件、农业结构和人地关系都有极大差别,这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都比较高,更适合集体统筹;有些地方的家庭经营较为发达,应该为承包农户提供制度保障和社会化服务;有些地方人口大量流出,为新型农业经营提供了较好的条件。《意见》提出,“以农村社会稳定为前提,稳慎有序实施”“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体现出稳妥、审慎、务实的改革思路,有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更好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落到实处。

  制定文件只是迈开了第一步,重要的是落实。各地需要准确把握“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稳妥推进实施,才能更好强化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保护,从而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者为武汉大学社会学院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