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上要树立系统观。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树立好系统观是做好生态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一要树立整体观。必须深刻领会系统观的精髓要义,认识到生态系统是由无数个相互联系、不断运动发展、包含了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类型丰富、物种多样的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当某个子系统遭到破坏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也会随之失衡。要坚持从总体目标、主要原则、重点任务等方面,对生态检察工作的体制机制、组织架构、方式流程等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织密织好“绿色检察”制度网。二要树立全局观。善于从全局出发统筹生态检察工作,把生态检察工作放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全局中去谋划、部署和推动。把生态检察工作看作是生态文明建设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认识到生态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这个“大系统”中的“小系统”,是政法工作这个“分系统”中的“子系统”,落实好政治性要求、把握好协同性需求、发挥好能动司法作用,做到“子系统”服从“分系统”,“小系统”服务保障“大系统”。三要树立法治观。生态文明建设重在建章立制,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善于运用系统思维、系统方法,把握整体与部分、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关联系和作用,从法治的角度综合地、精准地谋划推进生态检察工作,实现办案理念、指导思想的转变。
职能上要注重系统化。贯彻落实好系统观离不开权责清晰的职能职责,职能职责的准确把握又依赖正确的思维理念,两者相互统一。既要从理念上树牢系统观,更要厘清职能职责,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执行。一要加强内部一体化。传统的“碎片化”监督模式不利于新时代的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互补优势,探索建立由生态检察官行使刑事、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的专业化办案模式,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保护生态与促进发展相统一。必须充分发挥检察系统上下领导关系的体制优势,整合三级检察院职能,强化统筹协调、指导、督导作用,推动形成生态检察上下一体化办案模式。二要加强部门协同化。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调动多种力量从各个角度去参与,而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生态检察工作必须立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定位,以法律监督权催动行政执法权,并由司法裁判权作为最终救济手段来保障。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把诉前实现生态保护目的作为最佳状态,积极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职能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大力推动执法司法协作,以“我管”促“都管”。三要加强区域联动化。以司法协作的“互联互通”实现生态环境的“共建共保”,进一步整合区域检察资源,加强区域联动,实现信息共享、系统用力。要着力解决不同区域司法保护标准、管辖分散、尺度不统一等问题,积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专门检察机关,集中办理跨区域以及不适宜地方检察机关管辖的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将推动生态环境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保护作为其履职重点。
监督上要把握系统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深刻阐明了自然生态各要素之间的辩证关系,揭示出生态环境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发展规律。这就决定了检察监督既要抓末端、治已病,也要抓前端、治未病。一要在监督目的上把握系统性。要跳出环境看环境,重视诉源治理,促进防患未然、抓源治本,实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以打击促保护、以监督促管理,通过查办刑事案件减少危害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提升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职责意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二要在监督着力点上把握系统性。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必须正确认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是手段、恢复绿水青山是目的,统筹做好打击犯罪与环境修复工作,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如保护好水环境,就需要全面统筹左右岸、上下游、陆上水上,建立“护水为本+由水及岸+点面结合”的综合监督模式,达到系统保护的最佳效果。三要在监督手段上把握系统性。面对生态环境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简单依靠“人力”监督明显不足,必须用好科技手段辅助办案。持续推进“科技+”办案辅助体系建设,推动现代科技与生态检察工作深度融合。积极探索建立“一箱、一机、一网、一库”的生态检察智能辅助办案体系,建好用好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公益诉讼检察智慧网、公益诉讼调查指挥中心等科技平台,为提升办案质效赋能。
(作者系重庆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