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失德艺人 维护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
法律和道德是现代国家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两种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文娱领域,明星艺人遵纪守法是底线,而作为公众人物和众多粉丝的“偶像”,人民群众对其本身的道德水准有更高的要求。文化文艺工作者肩负着启迪思想、陶冶情操、温润心灵的重要职责,承担着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培元的使命。对待违法失德艺人,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下大力气依法依规进行严惩,也需要行业和社会共同参与道德建设,一同维护风清气正的文娱环境。
行业自律是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针对文娱领域个别艺人违法失德现象,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职业道德委员会职能,积极开展道德评议,及时对违法失德人员和纵容违法失德行为的经纪公司、明星工作室进行行业抵制和联合惩戒。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违法失德明星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全网统一标准,严防违法失德明星艺人转移阵地“曲线复出”,不得为违法失德明星艺人复出造势、洗地宣传。
行业自律作为政府治理的重要补充,既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也是一个行业成熟的标志。市场主体不单纯依靠政府指令,而是自发地联合起来开展自律,对行业风险进行预防,主动清除“害群之马”,符合全体成员的长远利益。行业自律不是政府行为,行业抵制不是行政处罚。作为民事主体,一个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其经营活动,具体到文娱领域,演出举办方、影视剧制作方、直播服务提供方都有权自主决定与哪个艺人签约或是为谁提供服务。而会员单位自发地联合起来决定对某一个艺人进行抵制,其本质上是多个民事主体集体合意的结果,在产生合意的会员范围内有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行业自律,采取行业抵制措施,同时也要注意程序和边界。开展行业自律应事先由会员制定内部自律规范,明确抵制名单的产生、评议、审议等程序,并向相对人提供申诉渠道。抵制措施在会员范围内产生效力,由会员自行实施。
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对于一个有违法失德行为的艺人,企业主体出于自身经营风险的考虑,依据政府指令、社会评价、舆论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自发地联合起来对其进行抵制,并通过行业协会发出声音,既合法又合理,同时可对明星艺人产生“你不仅不可以违法,也不可以失德”的威慑作用。
“一个文艺工作者如果品行不端,人民不会接受,时代也不会接受!”文娱领域的行业组织应当自觉弘扬行风艺德,理直气壮对违法失德艺人说“不”,营造自尊自爱、互学互鉴、天朗气清的行业生态。(光明日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