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好创建示范活动的引领作用
前不久,为了规范和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深入改进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中办、国办印发了《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让各地各部门开展创建示范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将更好发挥创建示范活动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办法》是在总结多年创建示范活动经验教训基础上形成的,具有鲜明的针对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办法》明确了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机关层级,规定了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具体程序,体现了“提高政策落实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导向,为规范创建示范活动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将进一步提升创建示范活动的实际效果。
《办法》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力图消除创建示范活动中存在的形式主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让创建示范活动产生更好效果。为了防止创建示范活动过多过滥等问题,《办法》规定创建示范活动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确定,让创建示范活动始终围绕重大战略实施、重要政策落实、重点工作开展来设置;为了更好减轻基层负担,《办法》在精简项目、严格审批的同时,将“加重基层负担”作为给予惩罚的情形之一,强调“创建示范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为了解决一些地方热衷“创牌”、无心“保牌”等问题,《办法》还明确“复查结果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及时取消资格”,列出了多种予以惩罚的情形,确保创建示范活动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可以说,《办法》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问题导向,将有助于解决形式主义问题,防止创建示范活动走形变样。
说到底,杜绝抓而不实,是为了抓而求实。从提出创建示范活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到明确要求“考评指标体系设置科学合理、标准明确、操作性强”,《办法》的一系列规定,删繁就简、突出主干,目的就是要着力解决问题、提升落实水平,让大呼隆、走过场的活动销声匿迹,让迎合检查的表面文章无处藏身,发挥好创建示范活动的引领作用。
榜样是看得见的哲理。在创建示范活动中,对符合标准的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有利于发挥榜样的带动作用,汇聚起争先进、抓落实的强大力量。把《办法》落到实处,严格活动标准、提升活动质量,才能真正让创建示范活动成为激发工作热情、营造干事氛围、提升工作成效的助推器。(李广春)